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637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正华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 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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