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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尤改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19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委孙东组,身份证号:4128211972********。
原告:尤改样,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后楼村委后东一组,身份证号:4128211967********。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老臧庄村二队26号,身份证号:4128211964********。
原告:刘建喜,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刘寨村梅大塘北组,身份证号:4128211964********。
原告:邱留成,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盘龙村委张庄,身份证号:4128211968********。
原告:李四全,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秀山村委田庄一组,身份证号:4128211971********。
原告:晏陆华,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朗陵办事处马庄村委马东组,身份证号:4128211966********。
原告:张明华,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朗陵办事处贯山居委会张庄组,身份证号:4128211965********。
原告:唐新民,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朗陵办事处八里岔村委小庄,身份证号:4128211964********。
原告:姬和平,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委大肖组,身份证号:4128211968********。
原告:程保中,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石滚河镇和大庙村胡庄,身份证号:4128211963********。
原告:臧建民,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老臧庄村高桥34号,身份证号:4128211963********。
原告:臧家喜,男,汉族,195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老臧庄村高桥15号,身份证号:4128211953********。
原告:张新建,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莲花村委雷中组,身份证号:4128211972********。
原告:程双喜,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三里河乡尚庄村委大肖组,身份证号:4128211968********。
原告:邓群,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委孙西组,身份证号:4128211965********。
原告:刘根喜,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董庄村委牛庄一组,身份证号:4128211964********。
原告:张金望,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刘店镇黄楼村委张西组,身份证号:4128211968********。
原告:邢旺华,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刘店镇赵洼村委邢后组,身份证号:4128211967********。
原告:王卫华,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朗陵办事处鲍庄居委会后张组,身份证号:4128211977********。
原告:金秀华,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朗陵办事处赵庄居委会赵庄组,身份证号:4128211970********。
原告:刘新弟,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朗办事处莲花居委会陶庄组,身份证号:4128211972********。
原告:李红卫,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刘店镇李楼村委闫楼组,身份证号:4128211972********。
原告:臧建辉,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三里河乡老臧庄村三队48号,身份证号:4128211970********。
原告:孙小民,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委孙东组,身份证号:4128211974********。
原告:臧俊岭,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老臧庄村二队23号,身份证号:4128211972********。
原告:杨建军,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具朗陵办事处洪村铺居委会郭庄组31号,身份证号:4128211978********。
原告:刘如意,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办事处刘庄村委刘庄组,身份证号:4128211971********。
27位原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委孙东组,身份证号:412821197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正华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258121107。
法定代表人:余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国强,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正华置地有限公司陶楼牛庄安置房工地。
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田庄村堰头寺52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8261976********。
原告***、尤改样、***、刘建喜、邱留成、李四全、晏陆华、张明华、唐新民、姬和平、程保中、臧建民、臧家喜、张新建、程双喜、邓群、刘根喜、张金望、邢旺华、王卫华、金秀华、刘新弟、李红卫、臧建辉、孙小民、臧俊岭、杨建军、刘如意与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毛国强、王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改样、***、刘建喜、邱留成、李四全、晏陆华、张明华、唐新民、姬和平、程保中、臧建民、臧家喜、张新建、程双喜、邓群、刘根喜、张金望、邢旺华、王卫华、金秀华、刘新弟、李红卫、臧建辉、孙小民、臧俊岭、杨建军、刘如意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毛国强、王红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尤改样、***、刘建喜、邱留成、李四全、晏陆华、张明华、唐新民、姬和平、程保中、臧建民、臧家喜、张新建、程双喜、邓群、刘根喜、张金望、邢旺华、王卫华、金秀华、刘新弟、李红卫、臧建辉、孙小民、臧俊岭、杨建军、刘如意负担。
审判员  张宝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范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