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津塘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11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6358185.82元,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