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执保164号 申请人:济南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明一花园小区沿街楼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4-5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金玉大道以南月河三路以西邹平市魏桥铝业二公司520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