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2065号
申请人邹平韵美商行。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五路沿街房11-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NY2X8N。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8474XC。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金玉大道以南月河三路以西邹平市魏桥铝业二公司520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073004。
申请人邹平韵美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2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韵美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邹平韵美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