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7101执保55号
申请人: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复兴东路8号1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7101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8914.1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