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03执保1732号
申请人:德州鑫赟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NE0HG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8474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鑫赟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3463.5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鑫赟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3463.5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