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7401执848号
***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
***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款202900元(案款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至此,***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740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赵光男
书记员 胡志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