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5财保40号
申请人:会同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Q1DJF24,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村雷鸣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恒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邵阳恒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20527880F,住所地湖南省邵阳武冈市迎春亭街道武冈大道恒昌广场1栋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会同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会同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恒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会同县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