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2民初1364号
原告: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西苑小区别墅二排西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华阳大厦B座11楼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