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746号
原告:上海甲溪信息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智能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上海甲溪信息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智能佳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上海甲溪信息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甲溪信息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