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913号
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