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5376号
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3953M,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雄锋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02478172,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95元,由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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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