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1549号
原告: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
法定代表人:陈娟。
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7.50元,由原告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