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024号
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限额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