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445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北、经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