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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某某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7723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