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1873号
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1号慧谷时空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天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天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由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