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抗86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坤荣,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v>
主要负责人:***,主任。
申诉人高坤荣、***因与被申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小榄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20〕440000001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