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1民初16886号
申请人:武汉更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2栋26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LORTG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月享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大舒村工业项目(光谷光电信息产业创新创业基地)二期1栋16层(4)新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GBB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更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月享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更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月享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035.1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以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更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月享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7035.1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06元,由申请人武汉更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