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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6971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北京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北京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24年8月30日,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