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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黄山市建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268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建平装饰工程���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北区梧桐苑10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4964301Q。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建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