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1023民初4812号 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金亭路9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T4BB1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3114506R。 负责人:***,职务书记。 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结算工程款1013314.1元及垫付结算审核费4777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进度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从2024年2月13日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止)和结算工程款利息(以1013314.1元为基数,以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从2024年7月10日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垫付结算审核费利息(以4777元为基数,以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从2024年6月28日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承揽了三合镇集聚村岭头周自然村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双方于2023年9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于2024年1月30日签字同意支付进度款30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2024年6月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024年6月27日,工程审定价格为1909648元。剩余结算工程款1013314.1元至今未付。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7月28日,原告中标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岭头周自然村便民服务中心项目。202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三合镇集聚村岭头周自然村便民服务中心”,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为1963339元,工期180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对应违约金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竣工结算约定:“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质量保证金约定:“15.3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1.5%的工程结算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的约定:“16.1.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原告按约于2023年9月8日开始施工,工程于2024年6月7日竣工。2024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517774.25元,经监理单位审核当期应付工程款为300000元,被告于2024年1月30日审定同意支付30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300000元金额的建筑服务发票。 2024年6月27日,经由被告方委托,隆耀(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隆耀咨字TT[2024]003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确认工程送审价为2268665元,工程审定价为1909648元,净核减359071元。2024年6月28日,原告垫付结算审核费4777元。 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分别支付的工程款为:2023年9月21日196333.9元,2023年11月27日400000元,2023年12月26日300000元,2024年12月3日支付300000元(本案审理中),2025年1月22日支付400000元(本案审理中),合计1596333.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发票、明细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经中标后承建案涉工程,双方于2023年9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现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义务并经竣工验收,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经审定价格为1909648元,按照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1.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待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全额返还,现案涉工程质保期间未届满,故对原告请求支付该部分的28644.72元款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付工程款1596333.9元,尚欠1909648元-28644.72元-1596333.9元=284669.38元未支付,对于该部分工程款,被告应予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本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申请进度款经审定为300000元,被告于2024年1月30日同意支付300000元,故应当在2024年2月13日前支付该笔款项,但被告延迟到2024年12月3日支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300000元的进度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对进度款逾期付款计息的约定,即自应付日2024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的2024年12月3日止共计8192.5元。对于工程结算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竣工于2024年6月7日,工程款284669.38元至今未予付清,故工程款的违约金应当分别予以计算,其中前述的300000元进度款亦为工程款,但该进度款的利息已按特别约定计算,在此不予重复计算违约金;被告于2025年1月22日支付的400000元工程款违约金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2025年1月22日止为15324.45元;余款284669.38元违约金应以284669.3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至于4777元审核费承担问题,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故本案审核费应当由发包人即被告承担,现该费用由原告垫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该审核费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予以约定,也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4669.38元及违约金(其中逾期支付工程款400000元的违约金为15324.45元,284669.38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为以284669.3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审核费4777元; 三、限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8192.5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浙江百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由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集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