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9367号
申请执行人: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6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