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91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已完成发货总金额439333.3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239333.30元。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开具剩余金额353055.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前向被告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交付料号为CNCFKACRG174AIO1C282840mm(被告料号TZ0479031200A)、数量为2380的天线和料号为CNCFKACRG174AIO1C281900mm(被告料号TZ0479031300A)、数量为2380的天线,并为被告开具价值207338.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被告在2020年3月31日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货款207338.83元。三、若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原告逾期交付第二项约定的货物,则被告有权根据原告逾期交付的时间相应延迟支付货款。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88元,减半收取7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7544元,被告承担5000元。 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据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91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439333.3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线上查控情况: 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6日二次线上查询后,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无变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线下调查情况: 1、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本院2020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3、2020年8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代理人周**电话约谈,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是否同意将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的目的是防止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力。不要求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39333.30元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