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416号
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照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讯(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39元,由原告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徐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尤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