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

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等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5行初15号 原告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丹霞庄中区3栋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有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华英实业发展总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