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3执保417号 申请人: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53611.1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3611.1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