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民初4440号 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高新项目区工业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潍河大道西段6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石化产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栖云山路7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石化产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472440元及利息(以147244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兰州新区石化产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石公司)签订《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铁碳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博石公司采购原告铁碳成套设备、随机备件及专用工具和技术服务等,合同总价为8027250元,货款支付时间为分段支付,质量保证期为装置通过性能考核并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十八个月,或货物运抵现场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博石公司交付了设备并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服务,博石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605710元。后博石公司将原合同中的全部铁碳填料进行了退货,仅保留微电解单体反应器,合同总价由8027250元调整为3078150元。博石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原告经催要未果,被告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博石公司100%股份的股东。 被告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因原合同部分合作内容经过协商已经变更,双方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了《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铁碳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合同》(以下简称变更合同),根据《变更合同》第三条第1、2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变更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铁碳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的名称及合同内容中的“项目为: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从原合同的合同整体及条款内容约定分析判断,原合同中的“项目所在地为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在《变更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为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新区博石环保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