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25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高新项目区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新海工业园京海路与重岳路交叉口东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号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11.3日、12.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动产、不动产、线下等进行了全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一宗,系轮候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暂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3)鲁0704执2589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