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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1966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秦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该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州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为被告及广州无限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00元;2.被告支付2019年2月8日、2019年2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400元;3.被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4500元;4.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5.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了穗天劳人仲案〔2019〕1937号仲裁裁决,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8日、2019年2月9日休息日2天的加班工资差额198.8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4500元;3.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克扣原告的工资500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五、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任花艺师,后负责养护,2016年3月起办理了社保保险。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基本工资为每月3800元。
六、2019年1月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了当月工资3800元及加班工资700元。因与原告一起负责养护的同事在当月离职,导致原告的工作量增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增加500元的工资,但实际发放的工资并未增加。
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不予确认,并表示从未承诺给原告增加500元工资。
本院认定和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口头承诺增加工资,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在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七、离职情况:原告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2月28日。
原告称被告向其表示没有那么多工作做,故其表示自己另外找工作,并约定由被告出具证明以便原告领取失业救济,但在办理手续时,被告并未出具任何证明,因此双方协商终止,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被告拖欠加班工资。为此,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月25日称:“3月1日开始就不做了,3月1日你可以帮我停社保,并且开具一份公司证明给我去办理失业救济手续,内容为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望社保部门给予办理失业救济就可以了,因为我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找到新的工作”)。
本院认定和理由: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向被告提出辞职时并未明确表示辞职理由为被告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并要求被告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出具离职证明,现原告主张其系因被告拖欠支付工资及加班费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其据此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事项:原告确认被告已履行完毕穗天劳人仲案〔2019〕1937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事项,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8日、2019年2月9日休息日2天的加班工资差额198.85元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4500元,亦已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鉴于原、被告均上述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故就上述事项本院不再列明。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雅 婧
人民陪审员 卓 燕 君
人民陪审员 周 会 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欧阳肖玲
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