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3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洪淼,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洪淼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5民终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洪淼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刘洪淼请求联通公司归还刘洪淼名下的155XXXXXXXX、155XXXXXXXX两个手机号码,并保留原OCS资费套餐以及将刘洪淼名下的444户电话卡重新开通服务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刘洪淼要求联通公司归还其名下155XXXXXXXX、155XXXXXXXX两个手机号码并保留原资费套餐的问题,经审查,刘洪淼的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联通公司继续履行该两个号码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而上述两个电话号码联通公司已做销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规定,刘洪淼系一证多卡用户,已不具备重新开办电话卡的条件,故其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合同无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属履行不能,原审法院驳回刘洪淼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刘洪淼要求联通公司将刘洪淼名下的444户电话卡重新开通服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刘洪淼在联通公司办理了444个电话卡,数量上明显超出法律、政策规定及普通电信用户持有的电话卡数量,且其在联通公司向其告知后未按规定接受查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发布的《关于对“一证五卡”以上用户进行查验的公告》的内容联通公司对涉案444个电话卡进行停机并无不当,同样,刘洪淼属于一证多卡用户,根据上述规定,刘洪淼请求对上述444个电话卡重新开通服务亦属履行不能。综合以上分析,刘洪淼的两项诉讼请求无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属履行不能,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令驳回刘洪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刘洪淼再审称一审法院超审限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法扣除审限,并不存在违法超审限的问题。关于刘洪淼再审称二审未对其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问题,经审查,二审法院在庭审时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不存在刘洪淼所主张的未予质证的情形。综上,刘洪淼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洪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