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山大街与*****交汇处。 负责人:云兰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大街与前进路交叉口东。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食上·凤凰商业街二期商业楼109号、110号、1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0元,减半收取计5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