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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7811号 原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5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临时铺位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定地法院起诉,且该合同在佛山市南海签订。另,本案争议的租赁铺位在货站路,位于禅城区与南海交界,且更靠近南海,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亦在南海,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禅城区即在本院辖区内。另,涉案《临时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向合同签定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