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7811号
原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5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临时铺位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定地法院起诉,且该合同在佛山市南海签订。另,本案争议的租赁铺位在货站路,位于禅城区与南海交界,且更靠近南海,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亦在南海,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禅城区即在本院辖区内。另,涉案《临时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向合同签定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