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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临时铺位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定地法院起诉,且该合同在佛山市南海区签订。另,本案争议的租赁铺位在货站路,位于禅城区与南海区交界,且更靠近南海区,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亦在南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涉租赁房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临时铺位租赁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属无效约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