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216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5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