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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216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5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