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2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50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关于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自编1栋1号、2号、3号物业(合计210平方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场地使用费合计3498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执行人***返还上述物业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以3180元/月的标准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等。因该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经查明,涉案标的物已由被执行人转租他人使用,本院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该标的物实际使用人,并令其将每月租金4000元向本院交纳,共交纳3个月租金12000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621元及本案诉讼费250元后,余款1112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三、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涉案标的物事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一方已履行完毕。
四、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29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