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2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18)粤0604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2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5,684.88元,该款项已退本案相应的执行费50元,退申请执行人5634.88元。另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全部返还案涉物业。同时,经本院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29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