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13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50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易运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铺位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48698116。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交通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易运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6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铺位租金及占用费及延迟履行金,并向申请人交还了租赁合同项下自编2栋16-30号、4栋1-30号、5栋16-30号、6栋1-30号、8栋1-30号共35间铺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是其对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604执13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