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202民初1784号 原告:湖北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湖北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00元,减半收取47650元,原告湖北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