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2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3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7月26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系原告工友,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H0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33859650。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夕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