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

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33431号 原告: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7924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被告于2020年8月3日就观致广州分公司焊装车间下车体生产线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参与投标。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告支付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和开标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双方均确认原告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2.5条之约定,被告应当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第13.1条约定,自开标日90天内,投标应保持有效。 被告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100万元,但主张本项目于2021年7月22日定标,应自2021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被告提交了一份由案外人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给案外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予以证明。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被告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被告对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请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如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当于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主***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但被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由案外人出具,未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该证据为复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均未能证明具体定标时间,而合同约定的开标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90天,即至2020年11月17日,故在有效期届满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被告无合法理由未能如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自逾期支付之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应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20年8月17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负担14000元。原告已预交的14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4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