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5205号
原告:福州鼎新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上柳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鼎新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鼎新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鼎新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鼎新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福州鼎新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