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皖1522民初936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龙潭村三里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 被告:***,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潘寨居委会冯庄6号3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0********。 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淮大道与柳林路交叉口广润大酒店1楼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2P495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9264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352.57元(以149264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为一年期LPR计算至偿清全部款项为止,暂计至2025年6月18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就霍邱蓄洪区十九标市政工程所需沙石材料达成协议,于2024年6月17日签订石料采购合同,原告已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并结算总货款计329264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299264元,被告声称该债务由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拒绝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要欠款,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150000元。下欠货款149264元,两被告相互推诿拒绝支付,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欠款共计149264元。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7000元,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37000元,被告付款时原告给被告开具剩余发票款2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安徽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货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保全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