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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7)琼02行赔初26号 原告黄文彬,男,于2018年4月19日去世。 委托代理人**,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阿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三亚市金鸡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三和***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亚市崖州区长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彬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第三人三亚市崖州区长山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彬于2018年4月19日去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文彬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