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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0271民初2956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住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宇,1982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同上,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法,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金鸡岭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简称天涯水业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宇、陈扬法,被告天涯水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天涯水业集团对位于三亚市荔枝沟水厂112号平房的集资建房合同关系有效。事实和理由:***系天涯水业集团的退休职工。1995年,***参加天涯水业集团在荔枝沟水厂的集资建房,并向天涯水业集团支付了建房集资款1000元,取得了位于三亚市荔枝沟水厂112号平房(面积约66㎡)的产权。自那时起,***一直占有、使用该平房。2018年11月,***集资房所在土地被列入三亚供水系统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范围,需拆除***所集资112号平房。经多次协商,但对***在112号房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存在分歧,特提起诉讼。
天涯水业集团辩称,三亚市荔枝沟水厂112号平房占用范围的土地原登记在三亚市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荔枝沟水厂名下,因企业改制而变更至天涯水业集团名下,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系划拨地。1995年初供水公司决定以集资建房方式向第二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按文件规定足额缴交集资款的,享有集资房20%产权等。同年1月16日,供水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批职工集资建房的通知》[市供水字(1995)1号文],***经荔枝沟水厂审批取得了第二批集资购房资格,在足额缴交1000元集资款后开始占有、使用涉案房屋。2018年,天涯水业集团为解决市供水系统职工住房困难,天涯水业集团拟拆除荔枝沟水厂内的旧危房屋,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兴建市供水系统职工保障性住房,涉案房屋在被拆迁范围。供水公司在1995年将平房向职工出售时没有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批,且没有按照当时的房改要求将住房的出售收入纳入市级住房基金。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即便***、天涯水业集团之间就涉案房屋发生交易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供水公司荔枝沟水厂的职工。1995年1月16日,供水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批职工集资建房的通知》[市供水字(1995)1号],***经供水公司审批取得了第二批集资建房资格。***随后向供水公司支付集资建房款,供水公司将位于荔枝沟水厂的112号平房交给***。系一层平顶房屋,面积59.03㎡,无产权证。自那时起,***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
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原登记在供水公司荔枝沟水厂名下,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系划拨地。2005年8月25日,供水公司改制为天涯水业集团,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天涯水业集团名下。2018年,天涯水业集团为解决三亚市供水系统职工住房困难,其拟拆除荔枝沟水厂内的旧危房屋,因双方对***在112号平房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1995年1月16日,供水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批职工集资建房的通知》,***经供水公司审批取得了第二批集资建房资格。***已经根据该通知向供水公司支付集资建房款1000元,供水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交给***占有、使用。供水公司和***之间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集资建房合同关系。***系供水公司的职工,***享有集资建房的资格,供水公司和***之间形成的集资建房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供水公司在1995年将平房向职工出售时,是否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批,是否将出售收入纳入市级住房基金,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集资建房合同关系无效。因双方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是集资建房合同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天涯水业集团关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供水公司已经改制为天涯水业集团,供水公司在涉案集资建房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由天涯水业集团承担。***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对位于三亚市荔枝沟水厂112号平房的集资建房合同关系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缴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增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少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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