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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泰安隆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991民初24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系合法地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