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襄阳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91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鄂069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襄阳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某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襄阳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80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