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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1503号 原告: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1。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2。 原告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6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