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知民初158号
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馨风雅居小区13#60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孵化大楼A80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诉,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淑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